概要:
投诉人表示自己的域名被盗走,被投诉人对此未作回应,因此痛失极品域名。
争议域名:
op.com注册于1995年5月2日,此前注册商为Network,目前已被投诉人公司Ocean Pacific Apparel Corp.用作跳转到官网。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1、投诉人是美国纽约州纽约市的Ocean Pacific Apparel Corp.(太平洋服饰公司);
2、被投诉人是美国特拉华州纽瓦克市的Global Domain Trust。
仲裁过程:
2004年10月28日,投诉人向所在地的仲裁与调解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起申诉;
2004年10月29日,中心通过电子邮件向争议域名所在注册商发送验证请求,同一天Network回复邮件确认被投诉人为当前注册人,并提供了管理和技术联系人的详细联系方式;
2004年11月2日,根据规则第5(a)段,中心向被投诉人发出仲裁通知函,并要求其在2004年11月22日前进行回复;
2004年11月23日,被投诉人无回应,中心再次发送电子邮件通知被投诉人违约;
2004年12月8日,中心任命Harrie R. Samaras作为该案件的唯一专家组成员,正式开启审理过程。
事实背景:
1、自1970 年以来,投诉人公司名称、商号、商标和服务,包括服装、太阳镜、珠宝、香水和零售店一直都使用“OP”标识;
2、投诉人还拥有以下商标:OP PRO、OP SPORT、OP JUICE 和 OP 72;
3、投诉人还通过在互联网上销售带有OP标签的产品建立了重要的在线业务,通过这种广泛使用,投诉人在OP标志中建立了宝贵的声誉。
双方论点:
A. 投诉人
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OP品牌标识相同,且被投诉人是恶意注册和使用该域名,理由如下:
1、1995年5月2日,投诉人在Network注册了争议域名,然后在2002年的夏天投诉人将域名从Network转移到Tucows;
2、2002年底,被投诉人通过非法手段进入了Tucows数据库劫持了域名,将域名转移到自己名下;
3、2004年1月7日,在投诉人既未授权也未转让的情况下,该域名再次被欺诈性的转移回Network;
4、2004年1月12日,投诉人公司的高级副总裁Andrew Lelchuk(安德鲁·勒丘克)向Network发出抗议邮件要求其将op.com的注册人信息更新为投诉人公司;
“这封信的目的是对op.com的合法所有权提出异议。Ocean Pacific Apparel Corp. 是op.com真正的合法所有者。Op是Ocean Pacific Apparel Corp的注册商标。请贵司更新注册人信息以表明Ocean Pacific Apparel Corp.是op.com 域的合法所有者。”
5、但是被投诉人和Network并未因为投诉人的邮件归还域名,于是在2004年9月28日投诉人再次发出一级邮件向被投诉人提出终止侵权的信函,并要求其在30天内将域名所有权转让给投诉人;
6、2004年10月28日,投诉人准时向所在地仲裁与调解中心就op.com域名提起申诉。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观点作出任何答复。
仲裁结果:
专家小组注意到,被投诉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对投诉作出回应,因此,对投诉人在投诉中所主张的事实不提出异议。但尽管如此根据政策第4(a)段要求,投诉人也必须证明以下三个要素才能获得取消或转让域名的命令:
第一要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易混淆
投诉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已获得专家小组的认可,认为其拥有OP标识的权利,并且在当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域名主体部分与投诉人的OP标识易混淆是不可否认的。因此,专家小组认为投诉人已满足第一要素。
第二要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合法权益
无可争议的是,被投诉人对OP标识没有任何的合法权益,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被投诉人的个人身份或公司名称包含“OP”一词,并被众所周知。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将域名用作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准备。唯一的证据是被投诉人以某种方式成为了该域名的注册人,并拒绝放弃该域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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