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小学教师猝死认定工伤 过程过于艰辛
一名90后小学教师,寒假期间被学校叫去加班,学校安排中午用餐时,突发疾病猝死。事后,家属4次向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人社局认为,该教师是在中午吃饭的时间突发疾病的,所以不属于工作时间,而且突发疾病的地点为饭店,并非工作岗位。因此,不能认定其为工伤。法院3次判决外加一次政府行政复议,均撤销了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明确要求重新认定。然而,事发至今,已经两年半了,家属收到的依然是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两年半时间过去 教师猝死认定工伤终于迎来结局
8月13日,记者从稷山县政府最新获悉,稷山县委、县政府对媒体反映教师段晓康加班用餐时猝死工伤认定一事,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和核实。基本情况为2017年1月寒假期间,稷山县城区中心校抽调段晓康、李兴华、景建东等10名同志到中心校加班。1月21日12时左右,该中心校孙树康通知加班教师中午到腾龙大盘鸡就餐。12时10分左右,加班教师陆续到达饭店就餐。12时56分左右,段晓康在就餐过程中突然捂住肚子面容痛苦,一同就餐的景建东、孙树康扶住段晓康,李兴华拨打120,随后救护车将段晓康送往稷山县人民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官方:此前认定有偏差,适用法规条文不宽泛
稷山县政府表示,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约请相关专家和律师,对段晓康加班用餐时猝死工伤认定一案进行咨询与讨论,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抽调人员对段晓康加班用餐时猝死工伤认定一案的所有资料进一步复查核实。认为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针对段晓康加班用餐时猝死工伤认定一案存在的认定节点认识有偏差,适用法规条文不宽泛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决定撤销(稷人社工伤〔2019〕0001号)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据悉,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按照《稷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稷政行复决书〔2017〕2号),对段晓康加班时在外用餐期间因病死亡的情形于2019年8月9日认定为工伤。
对于教师猝死认定工伤上述结果,段晓康表哥李先生表示满意,从2017年至今,两年时间过去了,“感谢媒体帮我们解决了困境。”李先生说,拿到工伤认定后,会向学校申请相关赔偿。
教师猝死认定工伤为什么这么难?
为什么人社局认定不属于工伤?理由和前者几乎如出一辙,就是加班用餐“不属于工作场所、工作时间”。
客观上说,用餐与正常的工作有所区别,但并不能与工作完全割裂开来。如果用餐这些基本的生理需要都不能给予满足,劳动者又如何能完成正常的工作?对劳动者用餐等基本需要的视若无睹,既违背了基本的劳动规律,也践踏了劳动法律赋予劳动者休息权等权益。
或许,在有关部门看来,不予认定工伤,也是依法办事。因为在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关于值班时加班时用餐发生意外认定工伤的条款。但是,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款,并不等于立法精神也是一片空白。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在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将“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等四种情形,认定为“上下班途中”,规定发生意外应当认定为“工伤”。
回看这起不予认定工伤事件,青年教师在加班用餐期间猝死,加班用餐也是“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对于职能部门来说,理应从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从更广义的角度来诠释“工伤”概念,而不是拘泥于一般情形下的“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人为缩小和锁定“工伤”认定的范围。
其实,就算有关社保局自认有理,当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司法审判机关作出判决时,作为一级政府部门,也没有理由和权力“固执己见”。《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甚至“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而对于法院判决和裁定的拒不执行,更有犯罪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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